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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曾娜朋友:
你所遇到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即离婚时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对方给予帮助,而另一方以否认提出要求方“生活困难”而拒绝帮助。那么,如何认定一方是否具有生活方面的困难呢?关于这个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据此可知,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困难”,其一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二是指“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这两种情形之一,就属于“生活困难”。至于你在不在“生活困难”的范畴之内,你只要把个人的现状同上述规定中的两种情形比照一下就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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