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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拿低保 离婚时丈夫拒绝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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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0:29: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与万某婚前都对个人财产进行了公证。可是结婚未满两年感情就已破裂,经过协商后双方同意离婚。但目前我已下岗拿“低保”,而且身体不太好。虽然各自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我的不足万元,万某却有6万多元,所以我认为自己属于生活困难的一方,要求万某在离婚时给予适当帮助。万某说我的收入和财产可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不属于生活困难,以此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我不知道万某的说法对不对,因此想了解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是如何认定的。(曾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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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7 10:29:14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曾娜朋友:

你所遇到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即离婚时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对方给予帮助,而另一方以否认提出要求方“生活困难”而拒绝帮助。那么,如何认定一方是否具有生活方面的困难呢?关于这个问题,相关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据此可知,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困难”,其一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二是指“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这两种情形之一,就属于“生活困难”。至于你在不在“生活困难”的范畴之内,你只要把个人的现状同上述规定中的两种情形比照一下就清楚了。
3#
发表于 2008-3-27 10:29:30 | 只看该作者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确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离婚时你就可以要求万某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你们双方协议,如协议不成,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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