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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阮敏朋友: 关于离婚时的赔偿问题,《婚姻法》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中更详尽具体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丈夫对你实施手机短信骚扰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之列,所以你不能据此向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如果你能证明你丈夫“另有新欢”的行为已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你可以依法向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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