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041|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遭分居丈夫短信骚扰能否索赔?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3-27 10:27: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与丈夫婚后一直两地分居,他因另有新欢,多次提出与我离婚。因为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存在分歧,我坚决拒绝放手,于是两个人开始冷战,谁也不理谁。最近半年来他突然改变战术,开始用手机短信对我进行骚扰。我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因为常有客户打电话联系,所以我白天黑夜都不敢关机。他就抓住这个机会,一把一把给我发短信,内容均是威逼我与他离婚的,例如说我要不答应离婚,他就要到我父母家放火、要用硫酸毁我的容等等。我的手机信箱被他搞得总是爆满,亲戚朋友发的短信一个也没法收到。这且不说,他恐吓我的那些信息内容都像真事儿一样,我真怕他哪一天会付诸实施。丈夫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因此食不甘味、寝不安席。现在他已正式向法院提出与我离婚,我想再这么熬下去也没啥结果,准备就此分手了。但我觉得不能太便宜了他,所以打算就遭遇他手机骚扰的问题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不知能否得到法律支持?(阮 敏)
2#
发表于 2008-3-27 10:27:42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阮敏朋友: 关于离婚时的赔偿问题,《婚姻法》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中更详尽具体的规定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丈夫对你实施手机短信骚扰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法定情形之列,所以你不能据此向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过,如果你能证明你丈夫“另有新欢”的行为已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你可以依法向他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手机版|Archiver|中国孕育网 ( 沪ICP备14030367号-1 ) © 2001-2018 中国孕育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