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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不允许“离婚不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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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3:29: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丈夫黄某是某公司驻京办事处的负责人,因长年在外感情生变。我在家中一直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深得二老好评。黄某欲与我离婚的打算遭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黄某便以不回家为反抗,造成我与他分居两年有余。我觉得再这样拖下去也没啥意思,就同意离婚,条件是他必须一次性支付50万元作为对我的补偿。黄某同意补偿我,但要求我离婚后不能再婚,不能离开其父母,说白了也就是还要担当起侍候其父母的责任。他这个要求我也同意,因为我既无工作也无其他亲人,离了婚正愁没地方去。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签订了内容如下的“离婚协议”:(1)男女双方同意离婚。(2)离婚后女方不得再嫁,离婚不离家,仍与男方父母一起生活。(3)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补偿费50万元。(4)女方收到男方给予的50万元补偿费后,离婚协议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协议过程很顺利,可是当我们去办理离婚登记时却撞了“红灯”——办事人员告诉我们:协议中的第(2)项内容属于离婚的“附加条件”,必须取消,否则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为什么会这样呢?(辛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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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3:29:45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辛苹朋友:

离婚是一种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如果附加了其他条件,就会使其行为状态变得不稳定、不确定,从而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应该确立的法律关系无法确立,从而违背离婚的法律性质。正因为如此,虽然法律对于登记协议离婚可否附加条件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民法法理判断,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带其他条件的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办事人员对你们的答复应是正确的。况且,协议中“离婚后女方不得再嫁”的内容本身,已经有违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你说法律怎么能够允许呢?所以,黄某给予你的50万元,如果作为婚姻存续期间你侍候其父母的补偿,或者是对你今后生活的帮助,都是可以的,只是那是你们双方离婚所要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虽然从结果看可能一样,但性质是不同的。顺便提醒一句,如果你与黄某的离婚完全是由黄某感情转移他人所致,那么你作为无过错方,是有权利向黄某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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