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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婚我为何不能要求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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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2:0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和江某结婚9年,自认为感情很好。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看到丈夫与一女人亲亲热热地在一起,疑心从此挥之不去。我雇了私家侦探跟踪,最终抓住了丈夫的把柄,原来他早就在外面包“二奶”。现在我准备以“重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附带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有朋友说,要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就得离婚,否则法院不会受理我的附带诉讼。真是这样吗?为什么?(王 霞)
2#
发表于 2008-3-26 12:06:21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王霞朋友:

你的朋友说得很对,如果你只告夫重婚,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索赔要求的。因为告夫重婚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可知,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提起的、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简而言之,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规定中所说的“损失”特指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在此列。江某重婚对你造成的伤害属于精神损失的范畴,显然不能在告夫重婚时附带提出。那么,这种赔偿应当在何时提起呢?

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发表于 2008-3-26 12:06:35 | 只看该作者
据此可知,要江某为他的重婚行为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只能建立在你与江某离婚的基础上。如果你不打算与江某离婚,那么,江某对他的重婚行为只需承担刑事责任,而无须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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