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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前夫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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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3-25 10:25: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5年前,丈夫邹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险,在险单受益人一栏写下了我的名字。9个月前,我和邹某办理了离婚手续。1个月前,邹某死于一场交通事故。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将因此赔偿邹某8万元。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这笔赔偿金理应归其指定的受益人——即归我享有。但邹某的父母出面干涉,理由是我与邹某已经离婚,没有资格再做邹某人寿保险的受益人。而他们作为邹某的父母,这笔赔偿金应该作为遗产由他们继承。我不想跟他们纠缠,我的态度是一切按法律办。法律到底怎么规定的?麻烦请赶快告诉我。(田 洁)
2#
发表于 2008-3-25 10:26:09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田洁朋友:

“一切按法律办”——你这种认识非常正确。

《保险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第63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第64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据此可知,你的前夫邹某与你离婚后,并未通过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这在法律上表明,邹某默认其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现在仍然是合法的受益人。也就是说,这一受益权不因你们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该笔保险金应由你获取。
3#
发表于 2008-3-25 10:26:27 | 只看该作者
邹某的父母认为该笔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他们继承的说法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邹某指定你为受益人,你又没有丧失、放弃受益权,因而该笔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由邹某的父母继承。归根结底,离婚不是丧失保险受益权的法定情形,邹某的父母要能明白这一点儿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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