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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母亲对子女抚养享有优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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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17:03: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和胡某婚后生有一子,尚未满周岁。因胡某趁我哺乳儿子之机在外拈花惹草,我备感伤心而提出离婚。胡某同意离婚,但为儿子的抚养问题与我产生争执。胡某说他家三代单传,儿子是他胡家的血脉,理应由他来抚养。我则认为自己十月怀胎,离婚时应首先考虑我的要求。请问:离婚时,母亲对子女的抚养享有优先权吗?(汪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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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17:04:00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汪娜朋友: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至于子女究竟随哪方生活,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据此可知,母亲对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享有优先权,但若子女不在哺乳期内,则母亲不会因其身份而享受特殊的照顾。

哺乳期的截止期限为婴儿满周岁时,你儿子未满1周岁,处于哺乳期内,因此,儿子应随你生活,由你直接抚养。胡某以其三代单传为由争夺抚养权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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