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9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我说丈夫“性无能”是侵犯他的隐私?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3-24 17:0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与朱某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于两年前结为夫妻。婚后才发现他性功能有缺陷,正常的夫妻生活对他来说总是力不从心。我为此非常苦闷,有时候就忍不住跟几个信得过的朋友唠叨唠叨。不料窃窃私语竟变成了公开的秘密,由此导致我与朱某的感情迅速恶化。现在我提出离婚,朱某同意,前提条件是我必须“净身出户”,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理由是我宣扬他“性无能”,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并且势必影响到他以后的生活,因此他有理由向我索赔,我放弃财产就是对他的赔偿。请问,朱某这个要求对吗?我说的是“丈夫”的事,实际上说的也就是我自己的事情,怎么就单单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呢? (张秋月)
2#
发表于 2008-3-24 17:03:14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张秋月朋友:

法律规定中的所谓“隐私”,是指公民生活中隐秘的、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你丈夫朱某的“性无能”,是他个人生活中的秘密,当然应该属于“隐私”范畴。既是“隐私”,他人就无权代为公开或告诉别人——即使是妻子也没有这个权利。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夫妻生活是男女双方的事情,而“性无能”却是朱某个人的事情。你可以把不能过正常夫妻生活的苦恼告诉朋友,但你却无权向朋友传递朱某性功能缺陷的信息。无权做的事情却偏偏做了,而且“窃窃私语竟变成了公开的秘密”,毫无疑问会对你丈夫的声誉造成一定影响,这种情况下朱某说你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还真是一点也不冤枉你,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还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朱某向你提出索赔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赔偿多少,则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或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在这个问题上你还可以据理力争,朱某提出要你“净身出户”的要求,无论如何是有些苛刻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Powered by discuz! 手机版|Archiver|中国孕育网 ( 沪ICP备14030367号-1 ) © 2001-2018 中国孕育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