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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
闵燕朋友:
不错,“自认”的确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于不利于本人的事实的承认。其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4)自认必须合法。
你的朋友知道诉讼中有“自认”一说,但她不知道她将面对的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原则。特别是亲子关系的确认,因为涉及身份关系而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法律性。根据婚生子女推定制度规定,凡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被确认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如果想否认该推定,则必须持有与该推定相反的充分证据,通过诉讼方式,经由法院判决才行。这里所谓的“充分证据”,包括丈夫的生育能力、在子女受胎期间与妻子是否同居、亲子鉴定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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