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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说孩子不是丈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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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3:3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友张某婚后生有一子,今年7岁。孩子6岁以前一直住在姥姥家,与姥姥姥爷感情甚深。6岁以后为上学方便转到爷爷奶奶家中住,爷爷奶奶也视若掌上明珠。现张某准备与丈夫李某离婚,两家的老人都强烈要求把孩子争到手。我友有一个“杀手锏”——她说儿子的父亲其实不是李某,而是另外的一个男性,李某至今还蒙在鼓里。我友说到时候她把这个“杀手锏”在法庭一亮,看李某还有什么话说!反正另外那个男人已于3年前遭遇车祸,死无对证了。她还说这在法律上叫做“自认”——当事人自己都承认了,法官还能说什么?但我觉得事情并不如此简单,“自认”的事情,法院就一定会采信吗?(闵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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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3:33:29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闵燕朋友:

不错,“自认”的确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对于不利于本人的事实的承认。其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陈述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4)自认必须合法。

你的朋友知道诉讼中有“自认”一说,但她不知道她将面对的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原则。特别是亲子关系的确认,因为涉及身份关系而具有较强的程序性和法律性。根据婚生子女推定制度规定,凡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均被确认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如果想否认该推定,则必须持有与该推定相反的充分证据,通过诉讼方式,经由法院判决才行。这里所谓的“充分证据”,包括丈夫的生育能力、在子女受胎期间与妻子是否同居、亲子鉴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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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13:33:48 | 只看该作者
顺便说明的是,否认婚生子女推定结果的权利称为否认权,具有这种否认权的人称为否认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这种权利的人只有丈夫、妻子和子女。也就是说,你的朋友张某是具有否认婚生子女推定结果权利的否认权人。她有权否认婚生子女的推定结果,但如果她拿不出充分证据,她的自行否认依然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而且,由于亲子关系的认定还直接关系到孩子的身份、抚养费等利益,所以即使双方在否认推定问题上没有争议,人民法院也会责令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而不会轻易采信其信口一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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