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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乙肝病情的婚姻是否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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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7:57: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律问题】

我与周某结婚时没有进行婚检,周某趁机隐瞒了他患有“乙型肝炎”的事实。婚后不久我便有了身孕,前不久产下一个女婴。孩子出生后不到半天即夭折,我为之十分痛苦。究其原因,才知道周某患有严重的乙型肝炎并正处于活动期,孩子的未能成活与此有着直接关系。周某欺骗了我,他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置我与后代的健康于不顾,这种自私自利的品质是我无法接受的。我决定与他分道扬镳,周某表示可以离婚。但我不想以“离婚”的形式结束,而想申请婚姻无效,不知是否可以?(马 莲)
2#
发表于 2008-3-28 17:57:50 | 只看该作者
【专家解答】

马莲朋友: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据此可知,你与周某的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乙肝”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若属于,婚姻归于无效;若不属于,则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你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3#
发表于 2008-3-28 17:58:04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是指从医学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健康,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都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至于乙型肝炎是否在此之列,我国相关法律迄今为止未作明确规定,但乙型肝炎患者结婚并生育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换句话说,乙型肝炎不是指定传染病,所以你据此提出的与周某的婚姻无效申请,当然也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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